安陽市建筑裝修裝飾管理辦法
安陽市建筑裝修裝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裝修裝飾活動的管理,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建筑裝修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筑裝修裝飾參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南省建筑裝修裝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裝修裝飾,是指為使建筑物、構建筑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裝修裝飾材料,對其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建筑活動,包括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和住宅裝修裝飾。
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筑,是指人們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如:商場、醫療機構、學校等)。本辦法所稱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建筑裝修裝飾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筑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筑裝修裝飾活動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筑裝修裝飾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裝修裝飾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不良記錄的采集、審核、匯總、記錄和上報工作。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裝修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裝修裝飾行業協會在行業管理機構指導下,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積極開展行業服務,受理咨詢和投訴,協調解決裝修裝飾糾紛。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裝修裝飾人,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修裝飾的建設單位、業主、使用人。
第二章 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從事建筑裝修裝飾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建筑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建筑裝修裝飾資質審查、上報及動態考核等工作。
從事建筑裝修裝飾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從事建筑裝修裝飾活動各方主體相應資質申領辦法按照河南省住建廳規定執行。
裝修裝飾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建筑裝修裝飾單位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九條 從事建筑裝修裝飾活動各方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業。
第十條 本行政區域建筑裝修裝飾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續期教育工作由建筑裝修裝飾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省建筑裝修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進行落實。
第十一條 外地建筑裝修裝飾企業,進入本市從事建筑裝修裝飾活動,應持單位所在地建筑裝修裝飾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施工證明、資質等級證書、法人營業執照等證件,到本市建筑裝修裝飾行業主管部門按工程項目進行登記。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到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辦理報建備手續。
第十三條 投資額超過50萬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應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采取招標方式發包。投標活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及省、市有關法律規定進行。
下列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它。
依法可不實行招標發包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裝修裝飾人應當到本市建筑裝修裝飾行業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發包方,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當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或變相肢解發包。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能以任何形式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價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以外的建筑裝修裝飾材料和設備。
第十六條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裝修裝飾人許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他人
第十七條 建筑裝修裝飾行業主管部門要對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接受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投標活動投訴。
第四章 施工許可
第十八條 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實施施工許可證制度。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發包,裝修裝飾人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除外。
第十九條 投資額30萬以下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單獨發包的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登記備案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 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 施工合同、圖紙、預算;
(三) 參建裝修裝飾工程中各類人員上崗證書。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省、市、縣各級裝修裝飾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建筑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并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辦理施工許可證需提交的材料:
(一) 設計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二) 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建造師證及復印件;
(三) 施工圖紙;
(四) 施工、監理單位的中標通知書及復印件;
(五) 施工承包合同、建設監理合同、各種分包合同;
(六) 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單位的監理細則;
(七) 拆改結構時,需要提供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變更方案;
(八) 消防部門審核意見;
(九) 工程質量監督,安全備案手續;
(十) 項目資金證明;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一條 住宅裝修裝飾工程施行申報登記制度,住宅裝修裝飾工程在施工前,業主應選用有資質的裝修裝飾單位承包裝修裝飾活動,并簽定住宅裝修裝飾合同,合同雙方在開工前到建筑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和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行業管理機構在受理備案登記后,將根據備案登記方要求對備案登記工程進行監管和維權。物業單位應禁止無資質裝修裝飾企業在所轄小區從事裝修裝飾活動,以免給建筑物造成無法追責的破壞。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 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 裝飾裝修方案;
(四) 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 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 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五章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建筑裝修裝飾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理,嚴格執行建筑裝修裝飾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及驗收規范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修裝飾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裝修裝飾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進行建筑裝修裝飾施工時,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市頒布的建筑裝修裝飾技術規范、技術要求和強制性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不得擅自改變依法批準的設計方案或者圖紙;
(二)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破壞承重墻體、梁、板、柱等結構;
(三) 不得對危險建筑物進行裝修裝飾施工;
(四) 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 施工現場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 拆除或者改造供暖、供水、排水、供電、燃氣管道的,應當分別執行相關管理規定;
(七) 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八) 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九) 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規范,保證作業人員和相鄰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共財產的安全;
(十)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應當依法采取有效地職業病防護措施;
(十一) 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異味以及噪聲的排放;
(十二) 施工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并及時清運。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交底制度,加強對職工的質量意識教育;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技術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要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未進行技術交底的不得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得進行裝修裝飾。
第二十七條 涉及變動建筑物主體和承重結構、使用功能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的裝修裝飾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報送原施工圖審查部門和本市裝修裝飾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進行消防設計的,其消防設計圖紙應當依法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查、審核或經審查、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不得指定品牌及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裝飾單位使用的裝修裝飾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主要材料進入施工現場應按見證取(送)樣制度找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材料復檢。對沒有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對住宅裝修裝飾工程使用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單位要對業主予以書面檢測告知,以避維權困難。使用的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三十條 裝修裝飾人自行裝修裝飾的,負責施工人員應當依法持有職業資格證書,否則,物業單位或行業應予制止。
第三十一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在業主或物業單位監督下做閉水試驗。
第三十二條 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后,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出具住宅裝修裝飾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
第三十三條 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并在裝修裝飾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竣工驗收。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完成建筑裝修裝飾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裝修裝飾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檢驗報告;
(四) 有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六) 有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
(七) 有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八) 有建筑裝修裝飾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書。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 備案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上述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規定行為的,應在收到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五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裝修裝飾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保修期自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六章 筑裝修裝飾工程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施工現場應按規定配備持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對所承擔的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同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八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過程。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地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按規定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條 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的安全管理,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四十二條 物業單位應對進入所轄住宅區域內進行裝修裝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向裝修裝飾活動雙方宣講安全生產要求和有關注意事項。杜絕無證單位和個人進入轄區從事裝修裝飾活動,以避免給業主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 物業單位對在本轄區內從事裝修裝飾活動要按照住宅裝修裝飾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對不服從物業管理且不執行本辦法,在住宅區從事裝修裝飾活動并對建筑物造成損壞的,物業單位應及時報告行業管理機構,行業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建筑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章 裝修裝飾材料管理
第四十五條 裝修裝飾行業管理部門委托裝修裝飾協會適時組織對秩序裝飾材料進行抽樣檢查,抽樣檢查要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來具體實施。對抽檢材料的檢測結果必須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裝修裝飾行業協會應接受裝修裝飾材料商的委托,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委托材料進行放射性、苯、甲醛、氨等對人身體有重要影響的物質進行檢測,并對檢測結果在媒體上進行公告,以提供讓消費者放心的裝修裝飾材料。
第四十七條 對公示的材料必須必須注明材料名稱、生產批號、經銷商、生產廠家和實驗參數及合格參數。讓消費者易于識別。
第四十八條 經營需要上門進行安裝作業業務的材料商(如:門窗安裝、地面粘貼、木地板安裝、墻面作業、衛生潔具和燈具安裝等),要有相對固定的木工和泥瓦工,并在裝修裝飾行業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物業機構對進入本管理轄區的安裝作業人員要進行驗證上崗,杜絕無證作業和破壞性安裝,確保對建筑和構筑物的無損安裝,為物業管理打下良好基礎。
第四十九條 裝修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將對行業協會所組織設計消費者利益的活動進行督導,以保證活動的公正性。給消費者營造一個良好的裝修裝飾環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裝修裝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損壞建筑物節能設施的,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 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公共建筑工程裝修裝飾人將未經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或者做閉水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統一裝修裝飾的商品住宅時,未向購房人提供裝修裝飾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報告和包含裝修裝飾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裝修 辦法 通知
安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12年11月1日印發 |